第一条 为了满足学生个人发展的需要,尊重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自主择业的愿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允许确有专长的学生转专业。
第二条 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转入系(专业)择优录取。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转专业申请。
第三条 学生进校后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按新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条 各系可以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左右,允许对已突破招生计划的专业在接受学生转入比例上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进校一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因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在校期间违纪受过处分;
2、音乐、美术、体育类录取的学生跨类转专业;
3、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
4、师范与非师范跨类转专业;
5、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二年级(含)及以上的;
6、 应作退学处理的;
7、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学期期末各系向教务部门报送下学期拟接收转入和转出学生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加试科目等,由教务部门汇总后公布;
2、学生在进校后的第一个学期期末或第二个学期期末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c7平台官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系主任审批签字后,于下一学期开学报到日连同本人成绩单交转入系;
3、转入系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试(考核),由系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后,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内送教务部门;
4、教务部门收到转出、转入系均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在开学后的第二周发出学生转专业批复。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后,其已修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同且不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未修的课程应补修并按学分缴纳学费。凡已修合格但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只作为培养计划以外的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十条 学院相关各单位应根据教务部门所发学生转专业的批复作好名录等方面的调整。学生因转专业涉及到更换证件等所需要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